浙江省佛教协会制定《浙江省佛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浙江佛学院 发布时间:2023-06-11


为进一步贯彻和坚持“从严治教”理念,切实增强全面从严治教责任意识,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增强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的定力和信心,浙江省佛教协会从加强佛教教务管理、佛教团体建设、教职人员规范管理等角度出发,依据国宗局《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起草制定了《浙江省佛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浙江省佛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以及《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活动场所常住的汉传佛教比丘、比丘尼。


第三条:申请认定教职人员,应当先圆具三坛大戒,成为汉传佛教比丘、比丘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坚持我国佛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信仰纯正,勤修三学,遵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20周岁以上,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


(四)有一定佛教学识,能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具备基本佛事法务活动能力。


第四条:本省佛教寺院传授汉传佛教三坛大戒须按照《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求授具戒的戒子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纯正,勤修三学,遵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20周岁至59周岁之间,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四)剃度后,男众在寺院修学一年以上,女众在寺院修学两年以上;


(五)有一定佛教学识,能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和具备基本佛事法务活动能力。


第五条:本省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戒子名额由浙江省佛教协会统一分配。各地佛教协会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和本办法第四条要求进行审核申报,浙江省佛教协会鉴定符合条件才能受戒。


第六条:圆具三坛大戒后,由中国佛教协会颁发戒牒。戒牒是教职人员的受戒证明。


第七条:申领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应当如实规范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由本人凭戒牒向常住所在地佛教协会提出申请并逐级提交。各设区市佛教协会报所在市民宗部门完成备案后,由浙江省佛教协会颁发佛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八条:教职人员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各佛教团体不得重复提交认定备案佛教教职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一)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


(二)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九条:佛教教职人员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通过其常住的佛教场所向所在地县(市、区)佛教协会提出延期备案的申请。常住在佛教院校的教职人员直接向院校所在的设区市佛教协会提出延期备案的申请。


第十条:教职人员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对教职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暂停或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违犯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言论的;


(四)涂改、伪造戒牒或佛教教职人员证书的。


第十二条:劝诫的决定,由教职人员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组织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在所在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通告。


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决定,由教职人员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组织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教职人员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暂扣戒牒和佛教教职人员证书。


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决定,由教职人员所在地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逐级上报至浙江省佛教协会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申请注销备案,并吊销佛教教职人员证书。教职人员被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由所在寺院或所任职佛教协会收缴戒牒,并逐级报中国佛教协会注销戒牒。


第十三条:教职人员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后,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由原作出惩处决定的寺院或佛教协会按照作出惩处决定的程序,撤销原惩处,发还戒牒和佛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十四条:教职人员自愿放弃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由所在寺院或所任职佛教协会收缴戒牒,并逐级上报中国佛教协会注销戒牒;同时,由浙江省佛教协会确认后注销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并报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申请注销备案。


第十五条:教职人员证损毁或遗失后,应当持本人戒牒,以及常住寺院或所任职佛教协会出具的证明,及时向浙江省佛教协会提出申请,由浙江省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补办。补办的教职人员证书有效使用日期等信息和原证书保持一致,教职人员需按照证书的有效期正常办理延审手续。


第十六条:教职人员戒牒损毁或遗失后,应当持常住寺院或所任职佛教协会出具的证明,及时向浙江省佛教协会提出申请,由浙江省佛教协会核实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补办。


第十七条: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佛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佛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由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过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对该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转移至迁入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团体。


第十八条:教职人员在浙江省内跨市从事教务活动的一年以上的,应及时通过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对该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转移至迁入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团体。


第十九条:佛教活动场所接收本场所以外的教职人员挂单的,应当严格把关,核查身份并登记造册。挂单时间为7天以上30天以下的,应及时向属地的县(市、区)佛教团体及宗教事务部门报备;挂单时间为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应及时向属地的设区市佛教团体及宗教事务部门报备;挂单时间为90天以上的,应及时向浙江省佛教协会及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报备。


第二十条:各级佛教团体应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响应《关于开展全省宗教教职人员关爱行动倡议书》,关心关爱广大教职人员和教内人士的工作生活,组织开展并落实十件实事的活动:


(一)注重政治引领,每年读党史、国史书籍;


(二)注重文化润教,每年举办系列讲经讲道活动;


(三)注重自我提升,认真推进宗教教职人员大轮训工作;


(四)注重持正谨严,切实加强各宗教的教风建设;


(五)注重科学预防,树立健康科学的生活养生理念;


(六)注重突发应对,组织实用型的急救技能培训;


(七)注重强身健体,每年举办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八)注重健康饮食,定期举行健康饮食烹饪展示;


(九)注重身心调节。定期组织团建修养活动;


(十)注重对外交往,推动浙江宗教积极走出去。


第二十一条:佛教团体、佛教院校和佛教活动场所须对认定的佛教教职人员履行服务、教育、管理、监督、考核的职责,并做好认定前资格审查和考核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 5 月 22 日起试行。